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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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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创业咨询】
咨询人:小庄 |
发布时间: 2010-7-28 1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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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庄,你好!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委托代理人证明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登记前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原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体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经营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经营场所无门牌号码的,应另附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A4纸)。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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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创业咨询】
咨询人:刘先生 |
发布时间: 2010-7-25 1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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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你好: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委托代理人证明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登记前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原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体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经营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经营场所无门牌号码的,应另附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A4纸)。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如有疑问请咨询厦门市工商局,联系电话:0592-2232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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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创业咨询】
咨询人:黄艺伟 |
发布时间: 2010-7-25 1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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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你好: 加盟向阳坊请与厦门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92-5967168;公司网址:www.sunmile.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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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企业设立】
咨询人:张勇胜 |
发布时间: 2010-7-24 12:36 |
标题: |
汽车租赁注册 |
内容: |
汽车租赁需要什么合同,办理什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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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你好: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流程 (一)执法内容及期限 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各类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办理完毕: (1)名称预先登记,3个工作日; (2)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
(二)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京暂住证、劳动用工证、进京经商证明及初中以上学历证明;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4)个人合伙经营的合伙协议书; (5)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开具营业税发票 持营业执照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发票即可。
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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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咨询】
咨询人:小蔡 |
发布时间: 2010-7-22 1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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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未详细说明你的详情情况,诸如:学历、在厦缴交社保时间等。落户一般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暂住证换户口条件 外来人员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5年;2.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年;3.有固定职业并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4.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5.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外来人员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具备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8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8年以及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二、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凡在厦门市落实就业单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不受生源地、毕业时间、申报时间限制,可将人事关系及户口转入本市。
三、非厦门生源自考、成考毕业生 厦门市接收非厦门生源自考、成考毕业生要求(仅限岛外企业接收):未参加工作直接继续通过自学考试、成人考试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到岛外企业就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并且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并在厦岛外同一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满2年以上(以单位在厦缴交社会保险及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合同为依据),工作业绩突出,成为单位骨干,报批时又与该企业签有2年以上合同。厦门市接收非厦门生源大专、中专毕业生的范围和条件: 1、具有省、市级有关技术、专利部门认定的有创造发明、技术改革、产品专利等成果或在某方面获省、部级奖励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受生源地、专业和审批截止时限的限制。 2、与岛外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专业与单位的主营业务对口的,可到岛外企业就业,申报时间为毕业当年度9月30日之前。其他所学专业属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专科毕业生须在当年度6月10日前报批。 3、本市岛外企业等用人单位急需的属我市紧缺专业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须在当年度6月10日前报批。 4、属长线专业,但在厦同一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大专毕业生或满4年以上的中专毕业生,与现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已成长为单位骨干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其人事户口关系调入手续。 备注: 1、该政策的办理对象是普通教育毕业生; 2、该政策仍然属于毕业生政策,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身份仍然为毕业生(非干部身份)的普通教育毕业生; 3、取得高一级自考、成教学历的,仍然以普通教育学历作为申报学历。
四、非厦门生源大专、中专毕业生 厦门市接收非厦门生源大专、中专毕业生的范围和条件: 1、具有省、市级有关技术、专利部门认定的有创造发明、技术改革、产品专利等成果或在某方面获省、部级奖励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受生源地、专业和审批截止时限的限制。 2、与岛外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专业与单位的主营业务对口的,可到岛外企业就业,申报时间为毕业当年度9月30日之前。其他所学专业属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专科毕业生须在当年度6月10日前报批。 3、本市岛外企业等用人单位急需的属我市紧缺专业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须在当年度6月10日前报批。 4、属长线专业,但在厦同一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大专毕业生或满4年以上的中专毕业生,与现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已成长为单位骨干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其人事户口关系调入手续。 备注: 1、该政策的办理对象是普通教育毕业生; 2、该政策仍然属于毕业生政策,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身份仍然为毕业生(非干部身份)的普通教育毕业生; 3、取得高一级自考、成教学历的,仍然以普通教育学历作为申报学历。
五、非厦门生源往届大专以下学历毕业生(已成为企业骨干) 来厦工作多年已成为企业骨干的非厦门生源往届大专以下学历毕业生人才入厦政策要求专业与工作岗位对口,详细如下: 原则上面向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办理。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35周岁以下的非厦门生源普通教育专科以下学历毕业生(不含计划内自费中专毕业生)。 2、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且专业与工作岗位对口。 3、工作年限要求: 专科学历毕业生须已在本市岛内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四年以上或已在本市岛外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申请时又与该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中专学历毕业生须已在本市岛内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已在本市岛外同一企业工作满四年以上,申请时又与该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如申请时已离开符合申请条件单位的,必须又在新单位工作一年以上,且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申请时又与新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有关工作年限均以单位为该毕业生在厦缴交的社会保险及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合同为依据。 4、业绩突出,为单位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已经成为工作单位骨干,其表现得到本单位广大员工普遍认可。 5、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日常表现符合本市文明市民标准。 6、申请人员申请时的前一季度纳税工资须达到当年度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平均值,以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为判断标准。 7、未在其它地区办理过正式就业手续。 非厦门生源毕业生自考、成考毕业生接收条件(仅限岛外企业接收): 未参加工作直接继续通过自学考试、成人考试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到岛外企业就业的本科以上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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